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全区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自治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全区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全区计划生育政策。
(八)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全区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负责全区中医药管理工作。
(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二)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体制改革处)
(三)财务审计处
(四)医政药政与职业健康处(对口支援办公室)
(五)基层卫生健康处
(六)医疗应急处
(七)科技教育与人才处
(八)妇幼健康处
(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老龄健康处)
(十)爱国卫生处
(十一)干部保健局
(十二)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
(十三)人事处(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