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委(原西藏自治区卫生厅)于2004年7月开始停止审批“藏卫食准字”批准文号,期间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再次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7月起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原自治区卫生厅)已停止审批“藏卫食准字”批准文号。
二、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按照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原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食品许可、监督执法相关职能划转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档案资料等一并移交,至此我委不在承担食品相关审批职能。卫生健康部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了解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请向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咨询。
特此公告。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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