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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