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示。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 2022/04/26
-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 2022/04/25
- 《西藏自治区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22/04/20
- 关于发布《输血相容性检测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2〕1号) 2022/04/19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104号)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