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我区全面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服务,保护每个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将旧版空白和打印错误《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按要求统一销毁作废。该批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清单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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