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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五个进一步”明确政策依法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发布时间:2023/09/01 17:15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前期有关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我区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梳理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政策,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落实好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拟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获得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向批准该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拟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的,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执业类别应与主要执业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与主要执业机构二级诊疗项目相同;要与主要执业机构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损害或纠纷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多点执业的医师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其执业的任一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被暂停执业活动的,同时停止其他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多点执业的医师做出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执业医师证书》“执业记录”栏予以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注册管理部门。

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执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执业机构应支持并提供便利。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要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卫生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拟多点执业的医师,需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提交多点执业备案申请,经拟执业机构备案确认,提交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