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育儿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提振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 生育子女落户在西藏自治区内。
第二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补贴对象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育儿补贴。
第四条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自治区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国家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补贴,不能补领。后续年份的补贴可继续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户籍迁移前提交申请的,按照迁出前户籍所在地政策办理;户籍迁移后提交申请的,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第七条 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应当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第八条 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
2022年出生的,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
2023年出生的,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
2024年出生的,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
第九条 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能申领补贴。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以申领死亡当年的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
(2)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包括: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婴幼儿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的婴幼儿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
(3)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补贴。
第十一条 育儿补贴申请采取提供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逐级审核原则。
(1)婴幼儿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包括婴幼儿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孩次信息;如不是一孩,还需填写兄姐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相关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2)申领人为亲生父母的,需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父母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现居住地址,与婴幼儿的关系;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结婚证。
(3)申领人如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
(4)申领人如为丧偶的,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大数据后台比对校核。
(5)申领人为养父母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6)申领人如为其他监护人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认定资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监护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7)申领人或机构的有效收款账户类型及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个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相关信息提供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和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对象精准和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申领人主要通过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十六条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七条 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信息及材料作为备查。县乡对大数据审核不一致的,要重点核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补贴发放
第十八条 发放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95%、5%的比例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根据上年度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地(市)、直管县(市)级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达到自治区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结合我区实际,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 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补贴代理发放机构。建立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的三方对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育儿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贴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