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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3/27 17:04 作者: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育儿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提振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 生育子女落户在西藏自治区内

第二条 20251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补贴对象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育儿补贴。

第四条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自治区补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11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国家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1231日。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补贴,不能补领。后续年份的补贴可继续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户籍迁移前提交申请的,按照迁出前户籍所在地政策办理;户籍迁移后提交申请的,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对于20251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应当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1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

2022年出生的,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

2023年出生的,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

2024年出生的,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

婴幼儿在202511日以前死亡的,不能申领补贴。婴幼儿在20251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以申领死亡当年的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

(2)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包括: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婴幼儿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的婴幼儿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

(3)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补贴。

第十 育儿补贴申请采取提供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逐级审核原则。

1)婴幼儿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包括婴幼儿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孩次信息;如不是一孩,还需填写兄姐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相关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2)申领人为亲生父母的,需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父母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现居住地址,与婴幼儿的关系;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结婚证。

3)申领人如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

4)申领人如为丧偶的,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大数据后台比对校核。

5)申领人为养父母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6)申领人如为其他监护人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认定资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监护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7)申领人或机构的有效收款账户类型及账户信息。

第十 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个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相关信息提供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 )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和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查。自治区卫生健康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对象精准和资金安全。

第十 申领人主要通过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十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 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信息及材料作为备查。县乡对大数据审核不一致的,要重点核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补贴发放

十八 发放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95%5%的比例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根据上年度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地(市)、直管县(市)级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达到自治区补助标准。

十九 结合我区实际,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 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二十 各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补贴代理发放机构。建立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的三方对账机制。

第二十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育儿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 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 实施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贴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信息管理

二十九自治区卫生健康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三十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三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自治区、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