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区医养结合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一)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立足西藏实际,将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聚焦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失独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以家庭病床和上门巡诊等为手段,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确保这些重点人群在家中能够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对有需求的高龄或失能老人、终末期老年患者,提供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安宁护理等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经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社区(农村)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在城市社区,着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条件,重点为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失独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基本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在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居)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加强公共设施、家庭的老年人生活起居适老化改造。加强社区(农村)独居、空巢、失独等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体检,给予健康指导与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疫苗等。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基于老年人差异化健康需求,设计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推动个性化健康管理,提升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可及性和获得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藏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把藏医诊疗、藏医治未病、藏医药养生保健、藏医药康复理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加强藏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广藏药浴、涂擦、拔罐、针灸、推拿等中医药、藏医药适宜技术,普及藏医保健知识。探索藏医药与健康养老、治未病、温泉浴养、健康旅游等融合发展,逐步打造一批藏医健康养生基地。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老保健、慢性病防治方面的优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养结合科技支撑能力。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动式健康检测等设备,对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实时监控。推动发展血糖仪、助听器、呼吸机等家庭医疗器械,满足高龄、患病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类、养老监护类等智能产品,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应用好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经信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机构医养结合发展
(五)拓展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服务、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等,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到2025年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藏医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强化服务规范和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涉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参与辖区医共体建设,并与牵头医院建立远程业务指导、双向转诊等工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强化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原则,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服务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建立健全健康指导、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为合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各地(市)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九)完善价格政策和医保支持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收入单独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合理确定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同时要杜绝重复收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积极推进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治疗性服务项目和符合规定的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政策,支持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保的协同作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实行购买服务。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土地,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鼓励引导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根据实际需求,精准开展医养结合领域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壮大失能老人照护服务队伍。充实家庭医生队伍,加强家庭医生能力建设。加强就近就地本土化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相关规定,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养结合规范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卫生健康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医养结合机构要切实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针对不同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与指导,加强人员出入管理,规范清洁消毒,切实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有力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各地(市)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应急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服务为支撑,推动医养结合有机衔接,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医养结合项目,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