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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16 11:11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函〔2019〕757号)和《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政府令15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法202322号)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政策法规处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建本委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中符合法制审核工作要求的人员以及法律顾问等,经批准可以进入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

第六条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见附件1),并实施动态调整。

列入清单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决策前,送委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制审核表(见附件2);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及其证据、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它应当提交或者有助于法制审核的材料及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完整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委职权范围,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向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委政策法规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第十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均符合要求,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第十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有任一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可以区分情况提出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通过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按规定提交决策。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送审材料进行完善补正或者其他处理后,再次提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委政策法规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启动协调机制,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前期参与过案件办理、合议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或者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机构)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