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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16:58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医改发〔2020〕1号


各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西藏自治区关于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20年1月14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进一步推广福建三明市医改经验现场会暨培训班精神,推动《健康西藏2030规划纲要》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充分借鉴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典型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部署要求,借鉴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典型经验,结合西藏实际,坚持深化医改工作基本要求、原则、路径,让全区各族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健康优先、群众受益、公平可及。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人民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西藏实际,将促进健康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健全稳定长效、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医药卫生新机制,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下,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注重健康公平,增强普惠性。坚持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各族群众提供。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发挥市场活力,满足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3.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聚焦我区基层医疗卫生薄弱环节,通过医共体、医联体、对口帮扶、政策倾斜等措施,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4.坚持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统筹推进管理、价格、支付、薪酬等制度建设,提高政策衔接和系统集成能力。合理界定政府、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促进社会共治。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密切协同配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改革,形成强大合力。

5.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尊重各地首创精神,鼓励在中央和自治区总体安排部署下,因地制宜,突破创新,以点带面。理清医改内在逻辑,突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

通过借鉴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结合区情落实医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健康西藏2030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卫生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满足全区各族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确保2030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3岁,婴儿死亡率下降到7‰,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0/10万,力争卫生健康各项指标接近国家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一个转变、两个重点”(推动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工作要求,积极借鉴改革路径和做法,敢于亮剑、勇于创新,实打实、硬碰硬推进医改,雷厉风行、见底见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痛点堵点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任务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医改组织领导

1.深化医改工作由全区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自治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医疗、医保、医药工作由一位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分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各地(市)、县(区)要相应成立医改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推进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对医改的主体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同时,加强与各级党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的沟通,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2020年2月29前,各地市、县(区)要将医改领导小组调整到位,并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实施健康西藏行动。全面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各项任务目标,组织制定《关于实施健康西藏行动的意见》《健康西藏行动计划(2019-2030年)》《健康西藏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等政策文件,统筹推进实施健康西藏行动和深化医改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大医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卫生健康工作作为优先投入的重点领域,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担、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国家明确配套的项目予以地方配套,并对藏医院给予适当倾斜。(各地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深化医改工作,保持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优势,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保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原渠道解决基础上,加大卫生健康领域投入力度,确保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力度

4.开展药品采购使用试点。保持与国家药品采购改革同步,稳妥推进我区药品采购各项改革工作。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探索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食药监〔2018〕65号)精神,加强医疗机构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间藏药制剂调剂机制,建立医联体内部藏药制剂调剂使用制度,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藏药供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5.完善药品保障供应机制。结合我区区情,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药品采购模式。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单位实施县、乡一体化采购、配送。对部分使用量大的药品、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探索与周边省份跨区域联合采购,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形成区域采购价格。2020年9月30日前,积极探索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集中采购。(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供应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借鉴内地省市经验,规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医用耗材,2020年9月30日前探索按类别集中采购。(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三)严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药品耗材使用监管

7.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内部运营管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建立完善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积极发挥总会计师作用。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要求,完成对我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2020年,开展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完成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8.加强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家制定的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和有关工作要求,加大耗材使用治理力度。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医用耗材点评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开展对医疗卫生人员单一品牌医用耗材使用、单台手术医用耗材用量监测分析,监测分析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2020年,启动医用耗材使用治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我区好的经验做法,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建立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加强统计分析,做好与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按照国家深化医改要求,及时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2020年1月底前,将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工作进展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9.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出台自治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公布,全面建立重点药品监控机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深化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批制度。完善藏药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地方性藏药材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基层藏药制剂管理。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提高计划,完善药品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医药企业沟通机制,做好药品监管,严格落实药品安全问责追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藏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全面加强监管和问责追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10.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管理和规范。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药品综合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用药目录,促进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四)及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1.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抓住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改革窗口期,通过腾笼换鸟的方式,及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待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出台后,及时制定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密切监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测结果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分别负责)

12.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加强对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作滞后地区的督促力度。2020—2022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五)加大薪酬制度改革创新力度

13.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稳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薪酬分配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2020年5月31日前,将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14.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落实“两个允许”要求,通过改善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水平、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并利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等可支配收入,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密切监测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及变化情况,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测结果报自治区医改办,由自治区医改办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大力推进医保精细化管理

15.规范医保基金管理。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加快推进医保管办分开,提升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和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更好发挥藏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16.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疾病技术规范等工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和按病种付费等的收支付标准。2020年5月31日前,要制定100个病种的收付费标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分别负责)

17.加大医保基金统筹力度。在做实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人口规模、管理能力、市县基金收支差异、管理体制等因素,探索推进自治区级统筹。分区域合理确定区、地(市)、县(区)各级医保支付比例,引导群众有序就医。稳妥实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做好老年人异地养老就医结算。2020年12月31日前,将医保基金使用改革进展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构建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8.实施县域综合医改。以一家县(区)级公立医院为龙头,整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县(区)域紧密型医共体(以下简称“县区中心医院”),实现人事、资产财务、业务、绩效考核、药械供应保障、党建“六个一体化管理”,重点建好以下“十二项机制”。 2020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全面开展县域综合医改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19.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发挥医保基金在引导建立就医秩序、“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建立新型卫生健康服务模式中的“杠杆”撬动作用,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等纵向合作服务模式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2020年12月31日前,要确定14个(每个地市2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医保基金总额预付指标。(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20.规范慢病管理。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医防融合,积极采取“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有效方式,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总结2019年昌都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10县96个乡镇基层巡回诊疗试点工作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5月31日前,制定进一步推广基层巡回诊疗工作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1.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督促检查和通报力度,推动各地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乡村医生相关经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2020年3月30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方案报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2.发展藏医药事业。坚持藏西医并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将自治区藏医院打造为国际一流藏医药健康服务中心。坚决破除阻碍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推进藏医药医、教、研协同发展,扩大藏医药影响力。2020年12月31日前,要制定我区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报自治区医改办。加强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藏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藏医馆、配备藏医医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认识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把深化医改工作放到本地本部门改革发展大局中重点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推进体制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各地(市)要在2020年2月29日前,制定本地(市)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医改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真正把深化医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动,增强改革定力,加大改革力度。要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导向,确保改革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二是统筹协调推进。推广医改典型经验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问题,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标对表,积极配合,做好衔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实目标任务,确保我区深化医改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是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按照职责加强指导,给予政策支持。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开展指导和评估,及时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防止经验推广工作的随意性。

四是做好培训宣传。自治区医改办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赴福建省实地学习、召开区内试点交流现场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我区医改工作者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继续加强对医改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反映鲜活的医改实践和进展成效,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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