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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0:32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卫发〔2017〕198号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改办: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联合制定《西藏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5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加快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 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为群众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引导合理有序就医,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守门人”作 用,制定本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组织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 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 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 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医生特别是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群众对签约服务的主动性,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2016年,在拉萨市、日喀则市开展探索试点,与分级诊疗试点相衔接,重点在签约服务内容方式、宣传引导、质量效果等方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逐年扩大覆盖。2017年,将试点范围拓展至山南市、林芝市四个地市。2017年四个试点地市签约服务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8年拓展到昌都市、那曲地区和阿里地区,到2020年,力争签约服务实现全区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签约服务对象。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常住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起步阶段以重点人群为主,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全覆盖。优先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患 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

二)签约服务主体。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医生(含助理执业医生和藏医类别医生),以及所有在岗乡村医生等。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藏医医师等, 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三)签约服务方式。一是实行团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原则上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乡镇卫生院 全科医生、村医组成,有条件的县(区)可吸收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县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藏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藏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其他专科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要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二是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鼓励 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参保人员自愿在所在地区的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家庭医生团队,建立有序竞争机制,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等内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家庭医生团队。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每个家庭医生团队在服务能力范围内签约一定数量的居民。三是鼓励组合式签约。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建立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1所县级医院、1 所地市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 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签约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对签约服务对象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藏西医诊治。实行门诊预约服务制度,方便就医。及时处置签约服务对象发生的健康救助事项,帮助签约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根据病情需要,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问题咨询。梳理签约服务对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探索设计不同类型的健康服务包,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1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建立和动态管理健康档案。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方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科学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类型和需求, 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的原则,为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协助签约服务对象开展健康自我管理。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个性化服务以知情、自愿、自费为原则,设计不同类型的服务包。主要针对签约服务对象多样化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需求,特别是根据居家养老、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医疗保障基金、签约家庭个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 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藏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藏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 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

五)签约服务费用。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服务费。签约服务费可从医保基金个人家庭账户中支出(农牧民可由基本医疗门诊家庭族户基金中支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地(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协商确定。各地(市)原则上将个人家庭账户支出的签约服务费作为县级卫生计生机构对于签 约医生团队的绩效考核。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提供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和签约家庭健康需求,逐步拓展签约服务内容。其中,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各地自行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家庭医生团队不得向签约居民收取协议约定以外任何其他费用。签约服务地市、县(区)要加强签约服务 管理工作的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顺畅的双向转诊通道。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疗专家进社区(村、居)、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县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双向转诊合作关系。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1-2所县级及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县级及以上医院应与5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所以上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确保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与上级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确保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医疗质量安全。县级以上医院要指定具体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完善医保激励机制,按政策提高分级转诊报销比例,鼓励患者有序就医。家庭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作出是否转诊的判断,对需转诊的,必须及时转诊,通过绿色通道优先预约上级医院专家门诊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等。上级医院要逐年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号源和床位,对转诊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简化转诊患者入院手续。

(二)完善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配药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处方政策。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性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药量。建立药品使用联动机制。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病情的用药需求,对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签约居民,如确需延续上级医疗机构长期用药医嘱以维持治疗的,在回到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根据上级医院用药医嘱开具相同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药品实行零差率, 形成“基本+补充”的药品使用联动机制。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以乡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特岗招聘、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具体办法,规范培养内容和方式,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薪酬分配、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发展路径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鼓励和引导培训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 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或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实施高海拔地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奖励补贴办法,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向高海拔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加快建立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模式,促进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办医。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县聘乡用”或“县聘乡管村用”机 制。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县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制度。

(四)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 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薪酬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县级以上医院要在薪酬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不纳入其他应得的奖励补贴经费总额。

(五)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贯彻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家庭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拓展区内外培训渠道,建立健全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


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六)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群众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薪酬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反映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七)加强技术支持。整合县级及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 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1、

监督管理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群众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 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据和群众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二)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群众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信等方式,加强县级及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群众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崽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

三)加强督导评估。各地要建立督导评估机制,总结经验、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以发放资料、播放宣传片、举办讲座、现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给当地群众带来的方便、实惠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好处,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签约服务。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方案。要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其他改革工作相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保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家庭医生 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