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细则(暂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各类公文、图片、数据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机关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自治区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告,经研究后,报请自治区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积极推进使用藏语言文字,为各族群众及时、准确、全面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卫生健康工作政策法规,卫生健康工作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信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卫生健康标准,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信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法定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下列公文类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主动公开:
1.委令、公告、通告;
2.规范性文件;
3.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事项的批复类公文。
第十条 不予公开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下列政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1.标有密级的公文及标有内部信息、参考等字样的资料;
2.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公文;
3.属于委机关内部管理规定的公文;
4.部门间工作讨论、研究、会商等的公文。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确定。除明确为主动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信息一般应当按照依申请公开处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公开。此外,还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查与办理要求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章明确的公开范围确定该文稿公开范围,并在发文稿纸签批页勾选,在文稿末尾标注,未明确公开范围的文稿将予退回。
第十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公文信息承办部门对文稿内容负责,委办公室负责对公开范围进行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前,公文信息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委机关公文审批流程完成文稿审签,定稿后报委办公室上传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委办公室负责人、保密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信息制作人共同组成。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信息制作人提出保密意见,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保密室负责人进行复核,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再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者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理,委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按照处室职责和公文处理流程,批转相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四章“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公布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公开范围、时限要求、审查与办理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责令整改,对内容审查、保密审查工作不严造成资料外泄,并引起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委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委属单位负责,确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需经对口联系委领导同意后,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