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有能力回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藏卫医政便函〔2024〕171号
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有能力回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属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23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西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工作,经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研究,确定了我区第一批有能力回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企业名单(附件1)。现将名单公布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规范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医疗机构要依照“就近就便”原则,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交由有回收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避免长距离转运,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去向可追溯,杜绝流入非法渠道。
二、开展全面排查清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向医疗机构告知有回收能力的企业名单。对目前还未与有回收能力的企业签订处置协议的医疗机构,要指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要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回收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处置协议签订情况,逐级报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委属医疗机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与职业健康处(对口支援办)备案。
三、强化工作指导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
监督力度,指派监督执法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商务、经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在回收和利用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将线索移动公安部门。我委也将不定期对各地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医政药政与职业健康处(对口支援办)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有能力回收未被污染
输液瓶(袋)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法人 | 联系电话 |
1 | 西藏华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拉萨市柳梧新区 | 宋啟华 | 15121361311 |
2 | 西藏鹏欣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拉萨市柳梧新区 | 姚凌皓 | 15008440678 |
3 | 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拉萨市曲水县 | 高华 | 18076905988 |
主送: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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