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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3/09/01 11:35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宣传资料

 释  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受害人: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具体垫付费用标准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有关规定确定。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哪些费用?最高限额是多少?

我区救助基金主要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和租用吊唁厅的费用。

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院内)

联系电话:0891-6353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