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
卫生共同体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由“搭框架”向“强内涵”转变,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以下举措。
一、主要目标
以地(市)为单位全面推开县域医共体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我区县域医共体建设“六个一体化”和“十二项机制”管理目标。到2027年底,形成一批可借鉴、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县域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县乡村三级协同支持关系进一步夯实,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医保基金县域使用效能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具体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由县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包括中/藏医药、疾控,下同)、医保、药监等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和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参与的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加强县域医共体内党组织建设,理顺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选强配齐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制定县域医共体管理章程,明确组织架构,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名,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由县域医共体提名并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4〕19号)精神,县域医共体党委书记原则上由县级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副书记可由牵头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委员。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区党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医保局、药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牵头〕(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并长期坚持)
(二)健全县域医共体架构。县域医共体内部的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性质、政府投入、职责任务、公共卫生管理和原有名称不变。允许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在保留独立法人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开展帮扶的城市公立三级医院对县域医共体至少要派出3名以上专家给予医疗、药学、护理、管理等常年驻守指导。每批派驻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继续深化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逐步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绩效等统一管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三)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好《西藏自治区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藏人社发〔2022〕062号)中“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明确县域医共体年度任务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引导资源向乡村下沉,考核指标向巡诊派驻、家庭医生签约、成本控制等方面倾斜。合理确定成员单位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收入、绩效工资等分配,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县域医共体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医保基金支付、绩效工资总量等挂钩。对单一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基础上,强化对县域医共体整体监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牵头,区医保局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并长期坚持)
(四)加强内部运行管理。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要,通过巡回诊疗、派驻服务、远程医疗等方式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牵头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常年服务;确保每个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牵头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常年派驻服务,派驻人员的职称评定和绩效分配与派驻工作挂钩。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提出的“六个一体化”和“十二项机制”措施要求,整合县域医共体现有资源,制定县域医共体内规章、技术规范、质量控制等制度,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流程和标准,加强检查检验、疾病诊断质量监测评价。从药品供应、储存、使用、监管等方面全链条加强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畅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医院用药衔接。〔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牵头,区医保局、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五)提高信息化应用手段。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建设,加快推行基层常规检查检验、上级诊断、结果互认共享。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健全县域医共体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落实监测任务,将法定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报告融入县域医共体信息系统。〔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医保局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六)拓展医防融合服务。完善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对慢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重大传染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疾病预防、筛查、诊治、护理、康复等一体化服务。统筹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家庭医生首诊制度,县域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方面预留20%以上的资源优先保障家庭医生转诊的患者。〔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区疾控局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七)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单独设立的县级藏医院要发挥县域中(藏)医医疗、预防保健、人才培养、适宜技术推广牵头作用,依托其他综合性医院设置的藏医服务机构稳步推进中(藏)医药服务能力。落实《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在县、乡两级建立中(藏)医特色疗法并推广。落实好《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不断完善我区藏医药特色的医保政策体系。落实《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提供中(藏)医非药物疗法。〔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区药监局、医保局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八)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县域医共体符合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根据《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县域综合医改政府投入保障工作的通知》(藏财社〔2020〕31号)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部分投入资金等统一下达至县级中心医院,由县级中心医院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并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九)优化人事编制管理。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区党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牵头〕(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并长期坚持)
(十)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条件成熟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探索将县域医共体整体作为医保预算单位,合理编制医共体总额预算指标,稳步推进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基金支出比例、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医保费用清算挂钩,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健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继续对医共体内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区医保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十一)加强医疗保障政策协同。医保部门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对于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明确具体范围,逐步实施县域同城同价。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根据医保基金统筹能力和患者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一般诊疗费标准。落实国家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将符合条件的集采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向基层延伸。〔区医保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牵头,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完成时限:2025年9月前并长期坚持)
三、组织实施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按照紧密型、同质化、控费用、促分工、保健康发展要求,突出乡村诊疗量占比持续提升结果导向,按照国家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价,加强数据分析和共享。市县两级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各地(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时间表、路线图。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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