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与卫生健康工作相关的政策性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存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和委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区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收集、报送信息,使信息工作成为了解全区卫生健康情况的重要渠道、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指导工作的有效依据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及时高效。增强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快信息收集、处理速度,所涉及的情况、数据应当有时效性和可比性,及时报送重大情况和权威信息。
(三)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反映本单位推进卫生健康工作取得的新成效新经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新建议,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防止以偏概全,具体事例、时间、地点、数字、名称、计量单位、专业术语等应当力求准确。
(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五)规范保密。信息应当主题鲜明,文题相符,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事实、事件等概貌及其发展趋势。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处理。报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通过规定的保密途径上报。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政务信息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全区卫生健康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
1.重特大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2.重特大群体性急性中毒事件及其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3.重大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在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重大事故情况;
4.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医学救援信息;
5.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6.由媒体或互联网传播导致,可能或已经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媒体炒作的热点事件的处理情况;
7.其他与卫生健康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二)重要工作进展和分析研究信息。
1.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卫生健康政策和重要卫生健康工作部署的情况;
2.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值得推广的新经验、新典型;
3.卫生健康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4.重要卫生健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政策建议;
5.人民群众对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新需求,以及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反映强烈的问题;
6.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7.社会各界对卫生健康改革发展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8.卫生健康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事迹。
(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第七条 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大力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网络,将信息收集范围向基层和一线延伸。重视通过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直接收集有价值的信息。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区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文号后编发《西藏卫生健康信息》,重大事项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后印发。
第十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专人负责通过政务网络将《西藏卫生健康信息》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委领导和内部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地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报送政务信息的篇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正确、语言精练。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政务信息。
(二)凡重特大突发事件卫生健康应急信息报送标准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规定范围内但比较敏感的信息也应当及时报送。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力量,实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掌握和报送最新情况。
第三章 机构和队伍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交流学习机制。
(二)承担卫生健康政务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存档等经常性工作。
(三)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政务信息调研。
(四)对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部门应当明确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确定或变更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主要卫生健康工作业务。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四)作风正派,能够实事求是、及时高效地反映真实情况。
(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为政务信息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为政务信息人员列席本级有关重要会议、阅读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本级负责同志调研活动等创造条件。加大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力度,通过专题培训、业务研讨、联合调研等多种方式,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按得分结果进行排序。
政务信息评分标准如下:
(一)每报送一条信息计1分。
(二)被《西藏卫生健康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计1分,对于深度研究、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类信息每条加计2分。
(三)得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批示,每条加计3分。
(四)被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加计5分。
(五)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批示,每条加计5分;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每条加计10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务信息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政务信息员,并给予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励。
(一)排名在前3位的地(市)卫生健康委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可分别推荐1名优秀政务信息员。
(二)排名在前5位的委机关处室和前3位的直属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可分别推荐1名优秀政务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约稿信息,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采编、及时报送。对约稿信息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取消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员的资格;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