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藏卫函〔2020〕80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现将《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通知》(藏公开办〔2020〕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我委编制完成了《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及《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把规范卫生健康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卫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将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在1—2年内,使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适用范围
《标准指引》适用于全区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标准目录制定实施有关要求
《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操作为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参考国家《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和基层权责清单(县级)等,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地市卫生健康委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清单化公开事项和内容。《标准目录》共包括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58项,原则上应予以全部公开。考虑各地基层实际情况,与“国家版”《标准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修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内容。在公开事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作为依据。
(一)对行政给付类事项第0506项进行说明。按照''''。根据国家《标准指引》要求,不减少公开事项第0506项“******”,仅在公开依据中作出说明,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可不对此项进行公开。
四、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加强主动公开。各地要按照本指引及《标准目录》要求,对照地方权责清单和基层实际,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和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建立健全《标准目录》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提出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标准目录》进行修改完善。
(二)开展政策解读。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的解读和应用工作。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主动将“全区版”目录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足感。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积极回应,主动发声。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场、在线、在岗”,确保有效舆论引导。
(四)拓宽公众参与。各地要结合《标准目录》的使用和呈现形式等,做好多层面意见征询、多渠道政策发布和解读、多途径政府信息查询和获取等工作,拓宽政务公开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搞好教育培训,将政务公开特别是《条例》纳入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其政务公开意识。实行考核激励,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业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评估,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进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搭建有效平台,为各地市沟通交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提供方便,并适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目录内容,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