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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9 17:20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2017年第15,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区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藏医药管理局组织全区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格认定及发证工作;负责自治区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藏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格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自治区内连续跟师学习藏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至少由两名藏医副主任以上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藏医医术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藏医医师指导下从事藏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藏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四)至少由两名藏医副主任以上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必须为已注册的区内藏医副主任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的,其指导老师必须具有藏医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藏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监制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藏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藏医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的,还需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藏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藏医医术实践的,还需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藏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同时要有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各地(市)卫生计生委藏医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进行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藏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藏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使用藏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藏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由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藏医基础知识、藏医诊断技能、藏医治疗方法、藏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藏药等。

考核专家要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藏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藏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藏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藏药的,还必须考核相关的藏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藏药的,要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藏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藏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 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630日之前,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域内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工作,并对资格进行初审、复审后报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每年7月份,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向社会公告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时间;每年10月份,组织考核和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建立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藏医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藏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第三方监督下)在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藏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及时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藏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藏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藏医(专长)医师可在全区范围内执业。藏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专业范围内执业,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藏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藏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医(专长)医师必须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藏)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藏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藏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藏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藏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藏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藏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建立的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藏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藏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藏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藏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藏医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委托其他省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