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0:16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卫办监督发2021173


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地(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精神,推进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及《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重要意义

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于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全面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及时总结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优化服务,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等)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

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报送本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应当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开展情况及工作建议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1. 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

次”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加强全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发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

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1. 西藏自治区辖区内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

可新发证和延续适用本办法。

  1.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相应内容。

  1. 申请人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告知承诺书,

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 告知承诺书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双方

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三)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仅对委托办理的) ;

(六)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反映周边情况的总平面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仅对委托办理的) ;

(五)卫生许可证原件;

(六)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一年内有效) (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两年内有效)。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管理制度。

办理延续申请的场所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四年内没有因重大卫生问题被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一年内有效) (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发现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原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承诺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从事(公共场所:________________)经营,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承诺所有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与实际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本人(单位)承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单位)已收到告知书及具体卫生要求,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许可条件,承诺履行告知内容中的义务。

                          

                        承诺人(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美容、美发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即日起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_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应按上述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燃气热水器和染烫间(或区)必须安装换气扇;

2.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应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4平方米,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清洗池(3个);

3.配置紫外线消毒箱、毛巾消毒柜和皮肤病专用工具箱;

4.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5.有布草间和足够的保洁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告知人:卫生行政机关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沐浴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即日起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应按上述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2.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3.应设专用消毒间: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四周墙面贴白色瓷砖至1.5米以上,地面需铺设防滑地砖,安装大号水池2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物品消毒制度》上墙。

4.应设公用拖鞋清洗消毒间: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四周墙面贴白色瓷砖至1.5米以上,地面需铺设防滑地砖,安装大号清洗水池2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物品消毒制度》上墙。

5.应设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6.设立禁浴标志:应在入口等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7.在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公共场所禁烟标示。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卫生行政机关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住宿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即日起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卫生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_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应按上述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规模应设置清洗消毒专间和拖鞋消毒专间、工作间、仓库、布草间。

2.清洗消毒专间: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上,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2个专用清洗消毒池,应配备消毒容器、消毒剂配比容器、与规模相适应的电热消毒柜及保洁柜。

公用拖鞋清洗消毒间: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四周墙面贴白色瓷砖至1.5米以上,地面需铺设防滑地砖,安装大号清洗水池2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物品消毒制度》上墙。

3.工作间:配备工作车、清洁消毒工具及回收棉织品的盛放容器。

4.布草间:布草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密闭存放保洁柜。

5.在大厅醒目位置设立公共场所禁烟标示。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卫生行政机关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文化娱乐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即日起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卫生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应按上述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3.视距

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度。

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1lx。剧场前厅为60lx

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具有3D影厅的必须设立客用眼镜消毒设施。

11.场所内应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告知人:卫生行政机关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游泳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即日起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卫生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应按上述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6.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其它事项

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告知人:卫生行政机关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

告知内容(其他公共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即日起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卫生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应按上述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其它事项

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卫生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卫生行政机关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