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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0:26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卫监督发〔2019〕121号

各地(市)政府(行署),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各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改革完善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新时代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的发展理念,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推进我区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为实施健康西藏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统筹运用多种手段,提高效率效能。

到2020年,基本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的综合监管制度和体系,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努力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全行业监管。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三)坚持自我管理,多方参与,社会共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发挥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机制,提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构建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网格化管理机制等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四、重点任务

(一)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示制度,切实实现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审批程序、办理进度公开。严把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关,加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质量安全为底线,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落实医疗机构质量安全责任制,以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等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分级护理、手术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大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大型医院质量安全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等为抓手,强化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重点技术、重点环节和重要岗位、高风险人员的监管。

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对配送、两票制、订单管理、网上谈判价格等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推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加大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的工作机制。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重点,取消药品加成,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实施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盈余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推广社会审计制度,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资金盈余使用、负债等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将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盈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盈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逐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藏财社〔2018〕11号),健全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机制,加大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产出等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督促指导其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建立完善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支持。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分工协作和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加强基层藏药制剂监管,大力整治假冒藏医行医、制售假冒伪劣藏药、鼓吹藏医药“秘方”等藏医药服务市场乱象。加强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的审查、宣传和医疗养生保健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六)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藏医药健康产业监管,加大藏药材流通行业管理,规范藏药材流通秩序。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七)健全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充实执法力量,实现执法人员专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络机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健全完善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督执法对象库,规范“双随机”抽查系统日常管理。扩大抽查范围,在涉及医疗卫生的所有专业监督执法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抽查力度,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覆盖。加大抽查结果运用,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按照“谁抽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

(九)建立健全信息信用公开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倡导推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自我申明和公开承诺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官方网站、通报公告、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依法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建立健全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十)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和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综合监管信息通报和结果协同运用。及时将失信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公示,同时将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加强各部门领域联合执法和联动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体系,努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运用。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十一)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双联户”群防群治和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监管协管力量配置,实现“定格、定员、定责”。加强对辖区非法行医、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涉医违法犯罪等医疗卫生巡查协管,探索建立信息收集报告、案件协查处置、问题整改督促等工作机制,筑牢基层监督协管网底,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形成卫生健康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协作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部门职责,确保工作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实现医疗卫生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市)、县(区)监督执法机构,充实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加快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督执法”模式,加大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应用,提高监管水平。

(三)建立督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大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的督察机制。大督察由政府主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每两年左右对七地(市)督察一遍;重点围绕各地(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决策部署和监管责任落实、重点任务推进、突出问题处置,以及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专项督察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监管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方向,广泛宣传各地各单位的成功做法、有效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投入力度。

附件:1.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工

2.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1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部门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藏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藏(中)医医疗机构、藏(中)医医师、藏(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涉及欺诈骗保制售假冒伪劣药、非法行医等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初审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

拉萨海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西藏各口岸医疗卫生监管。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工会、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为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各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并指定一名相关工作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各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涉及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药监局、军区保障部卫生处分别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拉萨海关、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医保局、药监局、银保监局、税务局、军区保障部卫生处分别负责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分别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卫生健康委、宣传部、网信办、政法委、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广电局、军区保障部卫生处分别负责,自治区监委、自治区高法、自治区检察院参与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厅、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银保监局、药监局、医保局负责

健全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卫生健康委、组织部负责,司法厅、公安厅、自治区高法、自治区检察院参与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拉萨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负责

建立健全信息信用公开机制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拉萨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军区后勤保障部卫生处、自治区高法、自治区检察院负责

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和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拉萨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负责

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

卫生健康委、政法委、住建厅负责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审计厅、拉萨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银保监局、军区后勤保障部卫生处等分别负责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建立督察机制,加大责任追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教育厅、拉萨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银保监局、军区后勤保障部卫生处分别负责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宣传部、网信办、广电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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