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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干部职工生育待遇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2 20:13 作者: 来源:

根据网民对《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下发后提出的问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整理归纳后统一解答如下:

一、按照老政策正在休产假或刚休完四个月产假的二孩妈妈们能否享受到产假休息一年的新政策,能否继续顺延产假?

答复:《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3日起执行,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已经按照原规定休完产假且回单位销假上班的,不能再享受延长产假。而正在按照原规定休产假即产假假期未满的,可以向单位人事部门申请,由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延长。以上两种情况,配偶都不能享受陪产假。

二、非西藏户籍,虽然在西藏单位工作仍然不享受休产假的同等待遇吗?

答复:按照《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非西藏户籍不符合享受本通知规定产假条件。

经咨询自治区公安厅,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可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并无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在西藏单位工作的非西藏户籍人员可到单位辖区派出所咨询户籍迁移进藏的具体要求并办理。办理完毕后即可按西藏自治区户籍享受产假(护理假)。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现计划生育二孩的怎么办?

答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想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市民服务中心计生办证岗,咨询生育服务登记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在办理二孩生育证同时将《独生子女证》交回卫生计生部门,并通知所在单位停止原奖励优待政策即可,不需退还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奖励资金,也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