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促落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规定
各市(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至少检测一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可由公共场所经营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二、严格督促落实
(一)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提高履职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各市(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集中空调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等相关业务的培训力度,落实好层级培训职责,提高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宣传,营造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氛围,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集中空调卫生管理的责任意识。要注重利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等载体,公布本地卫生计生监督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摸清底数,健全档案。通过此次检查,各市(地)应摸清本辖区及其所属县(区)集中空调使用单位底数,建立健全基础档案,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请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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