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区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综合管理,现就区外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外放射服务机构”)在我区备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外放射服务机构在我区备案范围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我委负责对备案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程序审查,申报材料和申报表见附件。
二、区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本案资料需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交,不接受通过资料邮寄的方式进行备案。我委在接收备案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已备案的机构名称、服务范围等内容。
三、我委将加强对备案登记的区外放射服务机构进行后续监督管理,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撤销其在我区的备案且不再接受该机构备案申请并予以公示。
四、通过援藏渠道在我区开展非经营性质放射卫生检测服务的机构可不参与备案。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联系人:周东 0891-628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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