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院:
为规范我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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