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满足我区群众医疗卫生健康需求,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时间
(一)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部队医院除外)。
(二)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二、总体目标
转变医疗机构用药习惯,杜绝临床不合理用药,普及群众用药知识,保障医保资金托底功能,降低群众看病就医费用支出。
三、具体措施
(一)目录动态调整。我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根据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变动情况做相应动态调整。各医疗机构可依据本院临床用药和临床路径管理需求自行在自治区总目录基础上增加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落实医院合理用药指标,整改医院不合理用药问题。
(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参与临床治疗过程,指导临床医师用药,并将点评结果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师考核、医师职称评定等挂钩。
(四)调动药师队伍积极性。鼓励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多点、多方式执业,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凡具有执业药师资质的均可在药店、网络、民办医疗机构开展药事服务并可获得相应报酬。
(五)强化药事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药品治疗疾病的本质属性为核心,以基本药物和特殊人群用药为重点,以药品临床实际价值为导向,科学设置药学岗位,主动与高校、行业协会等部门合作,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的药学人才培养工作;加强临床药学带头人、骨干力量的培养力度。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监测预警,强化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及时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推动临床合理用药。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督查指导、通报问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临床合理用药指导,减少滥用及大处方等问题,强化奖惩措施。
(三)强化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临床合理用药的重要意义,完善良好的规范化诊疗氛围。
(四)原《关于开展西藏辅助药品监测通知》(藏卫医便函〔2018〕210号)作废。
附:西藏自治区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见附件)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2023/01/28
- 关于印发西藏城市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4/2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 2021/12/29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29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0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