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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紧密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5 12:29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卫发〔2021〕101号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工作,提升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向纵深开展,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联合印发,请各地(市)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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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紧密型

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方案

2019年底,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全面启动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目前,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优化,整合我区县域医疗卫生资源,解决县域医疗技术人员缺乏,提升乡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减少群众跨区域就诊,缓解医保基金透支压力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然而,各县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还不平衡,多数县域医共体只是实现了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物理组合,在实质性推进人事、资产财务、业务、绩效考核、药械供应保障、党建六个一体化管理,建立十二项机制方面没有发生化学反应,尚未真正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双向转诊机制未有效建立,家庭医生服务签约有效质量有待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不均衡,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仍需进一步推进等。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工作,提升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向纵深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2021年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质量提升。借鉴三明市医改经验,在2020年全面启动实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基础上,在“紧密”上狠下功夫,每个地市至少建成2个有突出成效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资金总额预付政策全面实施,资金、人员统一调配,工资薪酬“两个允许”有效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完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药品器械实现统一采购管理,医共体领导班子实现党委书记、院长分设。

(二)2022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效评估全面实施。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全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全区72个县(区)中心医院(拉萨市城关区、那曲市双湖县除外)建设取得更大成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运行规范顺畅,医保基金得到有效利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得到调动,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合理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不断增加,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两降一升”指标明显改善,县域就诊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较2021年提升5%以上。

(三)2023年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巩固提高。开展“回头看”工作,全面总结经验,查缺补漏,巩固提高,拓展成果。全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效,基层群众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得到大幅提升,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秩序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责任共同体

1.完善体制机制。成立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牵头的县(区)中心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共体建设工作例会制度,研究县域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事项。县(区)中心医院应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32号)要求,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更好发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业监管作用,原则上,县(区)卫生健康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进入县(区)中心医院领导班子。(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2.完善运行机制。县(区)中心医院要与成员单位签订医共体协议,制定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章程、内部考核、人员管理等制度政策,重点明确医共体内部各方的功能定位和责权利,完善成员单位参与决策机制。(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3.开展考核评价。对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制定体现公益性的绩效考核体系,将下沉基层、签约服务、双向转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促进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人事任免、评先评优、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挂钩,于每年1月10日将上一年度医共体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报送本县(区)中心医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对中心医院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两降一升”指标、县域内就诊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医务人员和患者满意度等工作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中心医院领导班子聘任、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情况经本县(区)中心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地(市)卫生健康委。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本辖区县域综合医改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考核评价,在本地(市)范围进行排名,于每年2月10日前将考核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2年2月10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二)建立管理共同体

4.人员统筹管理。一是各县(区)要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制定政策,建立医共体内部人员能上能下、统筹调配、按需流动机制(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二是赋予县(区)中心医院在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方面充分自主权,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原则,自主设置岗位。县(区)中心医院要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聘用社会人员充实医疗卫生队伍机制。县(区)编制部门要指导县(区)中心医院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三是县(区)卫生健康、人社、财政、组织(编办)等部门要重点核查清理非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占编现象,将编制用于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定向生派遣、专招、招聘、引进等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四是县(区)中心医院要制定《县域医疗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科学提出各类医疗卫生人才需求计划,为进一步招聘提供参考。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因选拔任用、工作调动等原因调整出医共体,要充分征求县(区)中心医院意见(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五是建立健全医护人员培训培养制度。县(区)中心医院要重视医护人员培养培训,使每个医护人员有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确保实现知识更新。每年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参加住院(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紧缺人才和全科医生转岗、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以及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各类培训项目(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六是在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1年以上。对论文和科研不做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病例等替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5.财务统一管理。县(区)中心医院设立单独账户,配备财会人员,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下属各医疗机构实行内部分账管理。医共体建成后,医保基金只对县(区)中心医院进行结算。(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6.药品器械统一管理。县(区)中心医院要结合自身需要,根据医共体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办公用品等使用需要,制定采购目录清单,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县(区)中心医院内部藏药制剂、院内制剂等可直接调剂使用。医共体建成后,医保部门只受理县(区)中心医院提出的药品、耗材采购需求。(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7.业务同质化管理。县(区)中心医院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人员培训、特色专科建设规划等方面统一制定、筹划和实施,牵头医院要将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引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原则上,牵头医院要向中心乡镇卫生院选派1名业务骨干担任院长,每周向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选派人员开展2天坐诊或技术指导。(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三)建立服务共同体

8.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县(区)中心医院建立转诊管理办法,制定县、乡两级收治病种目录清单和双向转诊病种清单,严格县域外转诊审批,落实分级诊疗职责,合理分流患者,规范医共体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有序转诊。一般常见病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在中心医院完成难度较大的诊治,并且病情平稳后,对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及时下转乡镇卫生院,中心医院原经治医生做好跟踪回访,指导后续诊治。中心医院开辟“基层转诊专用窗口”,为医共体成员单位预留门诊号源、床位,对上转病人优先安排专家门诊,优先开展检查检验,优先办理住院服务。中心医院通过医联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等模式与自治区、地(市)和对口援藏省市三级医院联合,实现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的顺畅转诊、会诊。中心医院要通过考察选择好县外三级合作医院,谈判签订协议,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中心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由中心医院出具转诊单向县外转诊,转诊患者享受优先便捷的转诊绿色通道。中心医院定期与县外合作医院结算医保基金报销部分费用,并定期评估合作医院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和病人满意度等情况,促进转诊群众享受良好服务。(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9.信息互联互通。发改、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顶层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医共体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L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CIS(临床信息系统)、PACS(医学影像信息系统)、EMR(电子病历)、HRP(医院资源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同时和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对接,实现医共体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心电等诊断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对远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管理、医保支付、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共享,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服务水平和政府监管水平。以县(区)中心医院为纽带,通过信息化建设,向下辐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上与城市三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对接。(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0.促进医防融合。县(区)中心医院设立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公共卫生事务管理及指导,加强与疾控部门沟通协调,借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巡回诊疗模式,做实做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建档立卡人口等重点人群;落实上级医院下转病人的康复随访,开展连续性全程跟踪服务;加强健康宣教,引导县域居民养成有序就医、合理转诊的良好习惯,推动基层首诊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建成预防接种门诊和藏医馆,配齐医疗卫生人员,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明确权责任务,落实医共体内公共卫生任务,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1.加强数据监测。县(区)中心医院要利用好信息化统计和传统统计手段,紧紧围绕住院病人转诊率、县内就诊率、基层门急诊人次占比、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重点指标实行按月监测,及时掌握医共体运行情况,对指标异常情况及时整改。(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利益共同体

12.统一管理收入。对人员工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各项补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按照原渠道足额安排,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设备装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的投入。各地(市)、县(区)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做好保障,将县(区)中心医院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用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将公共卫生、医改补助和医疗服务部分投入资金等统一下达至县(区)中心医院,由县(区)中心医院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并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部门要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的差异化报销比例,发挥医保基金调控引导作用,提高县域内就诊率。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实行区域总额预算改革,进一步促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医共体建成后,由县(区)中心医院代表所属成员单位统一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县(区)中心医院“三医”联动制度设计。(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4.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精神,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动态调整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提升体现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对远程诊疗项目、新技术新项目等适时制定合理价格。(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5.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县(区)中心医院要制定具体的薪酬改革方案,经同级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后实施。原则上,中心医院技术劳务收入的70%可用于绩效奖励。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医务人员倾斜,向急需且人才短缺专业倾斜,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倾斜。(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初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2021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质量提升年作为当前我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抓实、抓好、抓牢。各县(区)党委、政府是推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排工期,制定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办,确保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规范管理、挖掘潜力、释放活力。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适当倾斜,加大配套资金力度。各县(区)党委、政府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原有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加大对县(区)中心医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加快信息化建设,补充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医疗卫生发展基础。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级宣传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开展政策解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让人民群众和医疗卫生人员充分了解县(区)中心医院建设的重要意义、分级诊疗流程、医保报销政策等知识,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医共体建设的良好氛围。要深入挖掘,系统总结,推广成效显著县(区)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发挥医改办监督作用,将医共体建设列入全面深化医改考核评估重要内容,评估结果与医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同时建立月通报制度,每月在全区范围通报各地市、县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进展(详见附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编办、医保等有关部门通过调研、专项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医共体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各地(市)、县(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增强中心医院推进改革的动力。

西藏自治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月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进展,深化推进效果,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报遵循数据客观、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并确保填报数据信息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的负责人是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中明确的“十二项机制”和《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检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要求,制定《自治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月通报XX月份指标表》。

第五条 工作通报内容根据国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要求更新调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六条 通报内容由各县(区)自行填写,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对本辖区通报数据进行收集汇总,以正式红头文件报送,于每月28日将梳理汇总表和各县(区)填报表一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第七条 各地(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填报、及时反馈,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第八条 通报结果和医改补助资金、医保总额预付、财政资金拨付、目标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