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城市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卫办基层函〔 2021〕48号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12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西藏城市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3曰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1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城市社区医院建设是新时期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当前,拉萨城关等我区主城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总体不足,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薄弱,有必要通过开展城市社区医院建设试点,积累经验做法,以点带面,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城市社区医院建设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健全科室设置;强化运行管理,拓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城市社区医院建设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短板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以提供公平可及和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三)坚持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城市社区医院后,仍然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不变,已有的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
(四)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既要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又要稳妥有序推进,成熟一个设置一个,不盲目追求数量,数量服务质量。
三、试点工作范围
拉萨市城关区作为2021年我区试点县(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市)开展试点。
四、主要任务
(一)对照标准,加强资源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对照《西藏自治区社区医院基本标准(2021年试行版)》、《西藏社区医院藏医综合服务区(藏医馆)建设指南》,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加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健全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并注重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城市社区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要达到要求。设立门诊预防接种室,要达到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二)突出重点,狠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一是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鼓励结合城乡居民服务需求建设特色科室。二是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全科医疗科床位、藏(中)医科床位和内科、外科、妇科等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病床等。三是提高藏(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推广藏(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藏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藏医特色服务。四是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2021年试行版)》,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机构内部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三)防治结合,强化传染病防控能力。一是强化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常态化开展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医院在健康体检和日常诊疗过程中早发现传染病的能力。规范社区医院预检分诊流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提升法定传染病早报告能力。二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做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加强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做好居民健康教育,切实提升对辖区居民的健康管理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2021年1月-4月)。一是自治区、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摸底,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服务能力等信息,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杜区医院建设试点单位。二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制订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三是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城市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备案。四是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相关处室细化建设标准,提出本专业领域建设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2022年2月)。一是试点单位对照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由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和城关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落实。二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基层卫生健康处、科技教育与人才处、综合监督处、妇幼健康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老龄健康处)和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等处室(局),按照职能职责,组织专家对本领域建设内容进行技术指导。三是试点地区各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对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建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同时,积极协调人力资源、财政、医保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强化要素保障,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完善绩效奖励政策、落实财政补助经费、推动医保政策向社区医院倾斜和评优评先等为面争取支持,为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四是授权拉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估。
(三)总结阶段(2022年3月)。一是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二是为通过评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证书时可将社区医院加注为第二名称,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社区医院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医院建设试点的工作指导,明确建设工作的时间表、任务图,强化责任落实。
(三)注重协同配合。将社区医院建设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城市医联体、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逐步将社区医院打造成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附件:1.西藏自治区社区医院基本标准( 2021年试行版);
2.西藏自治区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2021年试行版);
3.西藏社区医院藏医综合服务区(藏医馆)建设指南;
(2021年试行版)
—、社区医院定位
社区医院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社区医院设置
社区医院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医疗服务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加挂社区医院牌子。
三、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
(一)具备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藏(中)西医门诊、住院诊疗综合服务能力。具备一定的急诊急救服务能力。
(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本辖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协助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工作,能够提供健康管理、康复指导等个性化的签约服务。有条件的拓宽藏医药公共卫生服务和康复理疗服务内容。
(三)具备辖区内居民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功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病床、医养结合、居家护理服务。
(四)承担对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床位设置
原则上实际开放床位数》20张,可按照服务人口 1.0-1.5张/千人配置,其中藏(中)医床位达到5张以上。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全科医疗科床位、藏(中)医科床位和内科、外科、妇科等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病床等。试行期间,实际开放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
五、 科室设置
(一)西医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感染科。有条件的设置内儿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等专业科室中3个科室以上,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诊室(发热门诊)。
(二)公共卫生科室。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健康教育科(优生优育技术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公室。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产科检查室'、听力(智力)筛查室、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健康小屋。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可单设优生优育优教中心(三优指导中心)。
(三)医技等科室。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西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室等科室可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四)其他科室。应当设有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抢救室、分诊台等。
(五)管理科室。至少设有行政、业务、后勤3个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医务科、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财务信息科、病案室等。
(六)藏医综合服务区(藏医馆)。达到西藏社区医院藏医综合服务区(藏医馆)建设指南(附件3)。
六、人员配置
(一)非卫技人员比例不超过15%,且不得占正式编制。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医护比达到1:1.5,中级职称及以上卫技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含编外聘用人员)。
(四)全科(助理)医师不得少于3名,公卫医师不少于2名,藏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少于3名。
七、设备设施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八、房屋
(一)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洁污分流,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房屋建筑耐久年限、建筑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二级,符合节能环保及抗震设防要求。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标。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处。
(三)业务用房建设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相关要求。
(四)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每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藏医综合服务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六)发热门诊设置要符合《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要求。
九、规章制度
社区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定的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重点加强以下制度建设:
(一)医疗质量安全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附件2)有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资产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完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与考评制度。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践行和弘扬崇高职业精神。
(四)其他制度。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十、其他要求
达到以上标准要求基础上,必须满足《西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9年试行版)》基本标准A档规定的其他要求。
西藏自治区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
核心制度要点
(2021年试行版)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社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实际, 确定14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增设人员培训制度1项。本要点为全区社区医院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社区医院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当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社区医院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3.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三、查对制度
(一)定义。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的查对制度应当涵盖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疗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
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崽者身份。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3.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崽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须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务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鼓励邀请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参加,予以指导。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社区医院应当对全部死亡病例及时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五、病历管理制度
(一)定义。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社区医院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社区医院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六、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定义。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分别建立门诊和住院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社区医院应当制订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该单位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
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6.社区医院应当统一制订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使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社区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社区医院原则上不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通过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明确后方可使用,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社区医院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八、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定义。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社区医院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技术管理和医学伦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必要时可依托医联体牵头单位进行技术管理和医学伦理审核,并在其指导下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订相应预案。
5.社区医院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社区医院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社区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应急预案。
4.社区医院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社区医院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社区医院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社区医院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查房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订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1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医院应当实行三级查房制度。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定期查房指导,与社区医院医生形成三级查房模式。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4.社区医院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查房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低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有开展手术的,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通过医联体组建联合病房的,上级医疗机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1次。
5.社区医院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崽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十一、会诊制度
(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社区医院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十二、分级护理制度
(一)定义。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崽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
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
十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当由科室或医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当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社区医院应当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当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录在病历中。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四、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
(一)定义。指针对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或者病情急性加重等情况,进行抢救与转诊,并对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明确患者抢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出现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急性加重;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制订相关预案,提升医务人员对病情评估能力,及时识别病情危重状态,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机制,及时将经抢救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3.社区医院应当配置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并建立急救资源调配机制。
4.临床科室开展患者抢救时,由现场职称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5.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若社区医院开展手术操作相关项目,还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十五、术前讨论制度
(一)定义。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务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务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定义。指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十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指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术风险程度、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3.社区医院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
4.社区医院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十八、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定义。指在临床用血全过程中,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社区医院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社区医院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订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3.社区医院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
为确保以上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应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人员培养培训制度
(一)定义。
指医护人员根据所学专业和岗位设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培养培训。
(二)基本要求。
1.把开展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社区医院质量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有部署、督导和考评;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置藏医综合诊室、藏医药房(卡擦室)、藏医治疗室、藏药浴室,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独立卡擦室、中医诊室和藏医文化馆等。
(二)藏(中)医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装修装饰体现藏医药文化特色,打造藏医药文化氛围浓厚且相对独立的藏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藏医馆”(藏、汉两种文字)牌匾。藏医综合服务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米。
(三)配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计算机等基本设备,配备常用藏医、中医诊疗设备和康复设备(选配参考详见附表)。
二、藏(中)药房建设和药事服务
(一)藏(中)药房原则上在藏医综合服务区内相对独立设置。配备藏药柜(不少于150个药斗)、药架(药品柜)等,其中藏药柜(药斗)要结构规范合理、外观古朴典雅且具有防虫蛀、防腐蚀、防潮湿等功能。
(二)藏(中)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120种。
三、藏(中)医药人员配备
藏(中)医药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藏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应不少于3名;藏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四、藏(中)医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能够提供藏医火灸、针刺、放血、敷疗、拔罐、涂擦疗、药浴和中医理疗、针灸(含电针)、推拿,以及其他类等项目中的6类以上藏医、中医技术方法。
(二)藏(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35%以上;藏(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35%以上;藏(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10%以上。
(三)能够应用藏医药康复手段,结合中医理疗方法和藏医药理论方法,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慢性疾病为主进行康复治疗。
(四)鼓励培育藏医优势病种,坚持藏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大力推广使用藏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藏医临床疗效。
五、藏(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一)规范提供藏(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 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要求。
(二)运用藏(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传,
(三)运用藏(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2种以上慢性病患者的藏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四)充分发挥藏(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救治等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
接入并使用藏医馆信息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功能涵盖藏医特色电子病历、远程诊疗、远程教育、远程会议及藏医药健康管理等。
七、规章制度执行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藏成药、藏药卡擦的使用管理,执行藏医药特色疗法技术操作规范等藏医药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建立诊疗登记、藏(中)药(含卡擦)出入库登记、 非药物疗法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等各项记录制度。
(三)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藏(中)医药基本医疗、藏(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藏(中)医药适宜技术使用等情况,纳入技术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
(四)制定执行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
1、藏医传统设备
设备名称 | 设备名称 |
放血刀(各式) | 药浴桶(各式) |
放血用椅 | 蒸汽浴用现代桶 |
其它放血用具 | 药浴床 |
金针 | 酿药桶 |
金烙器 | 提药桶 |
铜烙器 | 泡药坛 |
铁烙器 | 布袋 |
银烙器 | 其它药浴用具 |
铜罐器 | 布坚卢 |
角吸疗法器具 | 藏医器械台 |
烧火炉 | 量血杯 |
艾条 | 翟霜袋(敷疗用) |
霍尔梅炉 | 诊尿杯 |
2、中医诊疗设备
设备名称 | 设备名称 |
毫针、梅花针、三棱针 | 中药泡洗设备 |
火罐 | 中药熏蒸设备 |
电针仪 | 特定电磁波治疗仪(TDP神灯) |
温灸器 | 红外光疗仪 |
小针刀设备 | 微波针灸治疗机 |
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 | 微波治疗仪 |
中频治疗仪 | 激光穴位治疗仪 |
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抄送: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疾病预防控制 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科技教育与人才处、综合监督处、 妇幼健康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拉萨市外其它六地(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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