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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29 17:01 作者: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政办函201980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

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健康西藏建设的意见〉〈健康西藏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藏党发2017〕16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把健康“守门人”制度建起来”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扎实推进我区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完善基层卫生健康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各族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公益、明确权责。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筑牢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两个基础。通过实施县域综合医改工作,进一步明确县乡村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责权利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2.问题导向、完善机制。着眼于推进解决分级诊疗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区情,聚焦医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基层紧密型医共体管理、医保管理和药品供应保障等体制机制建设。

3.深化改革、攻坚克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医疗机构提质增效为重点、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为关键,大力推进人事编制和薪酬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聚焦短板弱项,破除利益藩篱,主动担当作为,保障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所有县(区)全部开展县域综合医改,县乡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有效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核心的紧密型医共体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能够满足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需要,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基层群众全覆盖,县(区)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实现“小病不出县”的目标,各族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以一家县(区)级公立医院为龙头,整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县(区)域紧密型医共体(以下称县

区中心医院),实现人事、资产财务、业务、绩效考核、药械供应保

障、党建“六个一体化管理”,重点建好以下“十二项机制”。

(一)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县(区)中心医院负责紧密型医共体

内部县乡医疗机构人、财、物的统筹管理,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

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执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有资产予以清查后移交县(区)中心医

院。中心医院内部的县(区)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单位性质、政府投入、职责任务、公共卫生管理和原有名称

不变。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站)和中心医院外的县(区)级医

疗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在人才、技术、管理、设备设施和服务等方面加强对县(区)中心医院的支持和扶持力度。按照县乡一体化管理工作模式和要求,逐步推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居)委会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调配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内部人事管理机制。县(区)中心医院领导班子人选,由县(区)委组织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报地(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人选,由县(区)中心医院提名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文件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县(区)中心医院内部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由中心医院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内部干部职工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由县(区)中心医院统一调配使用。全面实行岗位聘用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对紧缺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招聘工作。鼓励县(区)级医疗资源下沉,要按照规定配备乡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不得削弱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力量以补充县(区)级医院医疗卫生队伍。

(三)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制。县(区)中心医院要设立独立财务账户,配备专门人员,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并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县(区)中心医院承担医疗卫生工作任务情况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县(区)财政根据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县(区)中心医院,由县(区)中心医院统筹调配。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县(区)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区)中心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四)建立绩效工资机制。在保证财政原有投入渠道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县(区)中心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可主要用于绩效自主分配。县(区)中心医院要制定规范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我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66号)精神,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制度的同时,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院长年薪制。

(五)建立医疗业务管理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由县(区)中心医院统一管理。县(区)中心医院要根据当地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调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设备,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推广适宜技术,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处置。县(区)中心医院做好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护理、检查检验、院内感染、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全面质量控制,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诊疗服务统一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引导群众有序就医、合理分流患者,提高基层群众健康素养。

(六)建立设备管理机制。要完善县(区)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相关制度,县(区)中心医院内部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设备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诊疗业务开展需要合理调配使用,并由县(区)中心医院全面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操作培训。

(七)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统一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政策,确保合理、规范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

(八)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强县(区)、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重点在临床诊疗、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疾病防控等信息系统对接上下功夫,努力实现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覆盖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社区)四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诊疗信息共享、远程会诊协同。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推动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教育、行业监管等健康服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现智慧医疗优先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信息系统运行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九)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在县(区)中心医院设置健康管理中心,主动加强与县疾控中心的协作配合,开展健康干预,按规定配备乡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依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和团体签约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可及性。县(区)中心医院对经家庭医生上转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对下转的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医疗卫生服务跟踪和指导,提升群众对签约服务的满意度。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过健康文明生活。

(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上下转诊绿色通道,严格外转审批,落实分级诊疗职责。推进县(区)中心医院与自治区、地(市)三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健康机构合作,通过采取人员进修、医联体建设、远程会诊等措施,全面提升县(区)中心医院临床诊疗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制定常见病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培养分级诊疗管理人员,实现县(区)中心医院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序转诊。

(十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科

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定期对县(区)中心医院开展考评。以公益性为导向,突出职责履行、基层党建、医疗质量、疾病防控、运行绩效、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加大基层医疗服务经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健康促进、健康扶贫等体现公益性考核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与县(区)中心医院领导班子的任免和奖惩挂钩,与财政补助、医保偿付、薪酬总量挂钩,与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调整挂钩。

(十二)建立党建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31号)精神,实行县(区)中心医院内部党建工作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县(区)中心医院设立党委的,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设党总支(党支部)的县(区)中心医院,按照宜兼则兼宜分则分的原则设立党总支(党支部)书记、院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全区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地(市)党委、行署(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县(区)党委、政府履行好推进改革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改革。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卫生健康、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为成员的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实施。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县域综合医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履行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文件(详见附件),建立健全政策体系,为进一步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医改办(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督导落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简政放权,在县(区)中心医院党委(党总支)设立院长选聘,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引进,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和绩效工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编制部门特别是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县域现有编制总量内,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划转工作,探索县管乡用等灵活的编制管理方式;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进一步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按照“财随事转”原则,将县(区)中心医院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得截留、挪用、统筹,要在县(区)中心医院人员培训、设备更新、绩效激励、信息化运营、维护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医保部门要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建立“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机制,推动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医保即时结算,推动建立异地结算机制,合理确定县域内、外就医报销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参照本意见,将县(区)人民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藏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县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2019年已启动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成果,为推进全区县域综合医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狠抓落实,加强宣传。自治区医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开展县域综合医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地(市)党委、行署(人民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市)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区)开展综合医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县(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并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启动县域综合医改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

附件:配套出台政策文件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O19年12月20日

附件

配套出台政策文件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拟出台政策

牵头部门

时间进度安排

调整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区党委编办

2020年2月

县域综合医改人事薪酬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

县域综合医改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

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

县域综合医改考核评价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

保障县域综合医改政府投入办法

区财政厅

2020年1月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县域综合医改方案

区医保局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