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精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经委务会研究,印发各地市,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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