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发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指出,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我区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委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区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管理规定》明确了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和规程、地方特色产品标准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管理规定》明确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和复审的标准流程。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申请。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邻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标准的编写,遵循六项起草原则,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从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标准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代号DBC、西藏行政区代号前两位54、四位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即DBS54XXXX(四位顺序号)-XXXX(发布年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管理规定》于2019年8月2日在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已印发,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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